【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7日,滁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安徽某树脂科技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频次为每年、每季,但经查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调阅该公司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提交情况,该公司自2021年以来未提交任何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2022年3月22日,滁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9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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