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法案例】安徽某司污染物排放方式和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

2022-09-29 09:34:34发布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淮南市田家庵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安徽某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地面冲洗水及初期雨水经厂区西南侧坑塘排入厂外沟渠。经取样检测,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11mg/L,pH值为11.99。执法人员查阅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载明企业生活废水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无生产废水外排。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2021年8月24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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