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2日0点44分,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智慧环保”平台发现荆州市某公司厂区西南角雨水管网内有大量锈黄色生产废水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随后执法人员立即安排无人机飞往该公司进行核查。经航拍发现,雨水管网中锈黄色生产废水来自于该公司污水处理站。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将污水处理站收集池里锈黄色并伴有刺激性气味的生产废水,通过单相污水电泵和软管经厂区内西南角的雨水管网直排市政雨水管网,废水中主要污染物COD排放浓度为3420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浓度限值的67.4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2万元罚款,并于2022年4月28日将相关责任人移送至江陵县公安局实施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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