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已下班停止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未运行,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车间排口有清洗柑橘的大量果皮废渣、废水流出,部分车间清洗废水未通过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通过未堵实的三通漏排至雨水管网,最终流入罗桥东港。经查,该公司未认真对车间排水情况进行检查,废水通过未堵实的三通阀漏排至雨水管网排放到外环境,在该公司厂区雨水外排口处外排废水污染物浓度为悬浮物7mg/L,化学需氧量420mg/L,氨氮2.94mg/L。其中化学需氧量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浓度3.2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情形。2022年1月25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对该食品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8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将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大冶市公安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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