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单位于2019年12月19日申领排污许可证,经调阅该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发现2021年第2、3、4季度执行报告中未如实填报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款1.905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反映出当前排污许可监管的力度,监管部门将继续大力推进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将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内容,倒逼企业进一步重视排污许可制度,规范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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