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法案例】扬州某司未安装废气在线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案

2022-08-03 09:48:19发布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6日,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扬州巴龙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活性氧化锌项目生产,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载明回转窑及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均需安装废气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处已安装废气在线监测仪,但尚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回转窑废气排放口尚未安装废气在线监测仪。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86万元。

典型意义: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排放控制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定性、强制性。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而且还是排污行为的法律性要求和规范性要求载体。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进一步强化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对排放行为的管理要求,为“按证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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