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日上午11时15分左右,根据市大气污染防治中心巡查交办线索。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核查,发现高新某汽修厂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会进行喷漆作业,且活性炭吸附箱无过滤棉及活性炭,未保持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影响周边环境。
该汽修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2022年5月1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0.2万元。
小汽修企业虽然产生的污染物较少,但主城区的小汽修数量多,整个汽修行业会产生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汽修行业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置,定期更换过滤棉及活性炭,保持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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