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法案例】河南某司超标排放废水案

2022-07-04 15:52:57发布

案例概要: 

2022 年5月26日接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通报,该单位在 2022 年 5 月 26 日废水总排口COD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为 211.1 ㎎ /L,标准为 200 ㎎/L,超标 0.06 倍。所排放的废水超过执行的排放 标准。 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超过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 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022年5月31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该单位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称:

2022年5月24日自动在线设施与国发平台联网,在线监控设施处于调试期,5 月 26 日因监测设施(取样管)抽取到杂物柳絮,造成数据异常超标,经工作人员紧急抢修,数据恢复正常。 经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核查该单位近段时间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及 在线监控记录,认定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是由于检测设备抽取杂物柳 絮造成,发现问题当天运维人员已采取维护措施,并运维方单位已出 具设备故障报告。现场自动在线监控正常运行及数据正常。

2022年6月2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魏都分局对该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 行为,做到达标排放。按照《许昌市疫情防控期间安全有序复工 复产工作方案》助企解难促发展要求,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 发的《关于公布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 知》(豫环办(2021)68 号)第 4 条“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 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 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免 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案件集体审议会议决定,决定对该公司 免予行政处罚。

 本案体会:

 一、法律法规更严格、细化。《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 准(修订)》明确规定,全面梳理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分门 别类,采用百分比模式,即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因素,按照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各项裁量因素的百分值。

 二、现场普法、用法,提升行政执法的“温度”。企业违法 行为虽然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长此以往,会导致环境管理上 的漏洞,存在隐患。给予免罚,既能让企业意识到该行为带来的 严重后果,并企业也从该案件中得到警示,做到企业发展环保先 行,不断提升环境主体意识。

 三、与时俱进,利用远程在线监控,提高环境监管能力。远 程在线监控设施真正成为环境污染监管的“千里眼”,在线监测 数据是实时反映企业排污现状,是实时掌握企业各项数值达标更 加透明化、规范化的“数据大脑”,对企业偷排、漏排、超标排 放污染物或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尽收眼底。 在不断提升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化和精细化水平的同时,也对企业 达标排污,不断推进绿色发展奠定基础。


打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