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2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日常调阅晋江污染源视频监控平台,通过比对晋江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削匀车间不同时段的视频监控,发现削匀皮屑储存量有明显变化,随即查阅当事人在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申报的危废产生记录,与视频监控不能匹配。执法人员立即奔赴现场进行突击检查,经过现场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2021年3月至4月实际产生的削匀皮屑(属于HW21类危险废物)量高于在申报量,涉嫌未如实申报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经调查,晋江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处以罚款10万元。
【启示意义】
作为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的规范管理负有法律义务,应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起健全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与监督体系,明确划分各部门工作职责,实现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处置等各实施环节的全过程控制,减少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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