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7日,漳州市龙文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漳州市某食品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生产废水沿围墙边管道流入废水收集池,管道连接处PVC管接口脱落,少量废水经PVC管脱落处溢流至地面,后流入厂区北侧沟渠,该沟渠沿厂房敷设至在建厂房南侧的污水检查井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经执法人员现场指出后,该公司安排管理人员对管道脱落处进行修复;该公司生产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PVC塑料管排入该公司厂区内围墙边沟渠,该沟渠也连通至在建厂房南侧污水检查井,后进入污水管道,最终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漳州市龙文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的生产废水经管道连接废水收集池PVC管脱落处溢流至地面收集沟处和废水处理设施总排口进行水样取样,共取样2瓶。
经监测,该公司生产废水经管道连接废水收集池PVC管脱落处溢流至地面收集沟处废水采样值:COD浓度662mg/L;氨氮浓度1.12mg/L;总磷浓度0.75mg/L;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总排口:COD浓度6440mg/L;氨氮浓度18.9mg/L;总磷浓度12.6mg/L;数值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漳州市龙文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调查。
处罚措施
遵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载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载量规则和载量基准。2021年7月12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后,决定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0.64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结合生产技术和污染控制技术所确定的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标准限值。规定禁止超标排污,对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 本案中,涉案企业管理层对治污设施运行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维护不及时等原因造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部门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方式,对该公司予以警示,同时有效警醒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自身环境管理,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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