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物制品公司污染物排放口位置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1日,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对某生物制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水总排口为原锅炉软化水排口,企业虽然将标识牌设置在原锅炉软化水排口处,但废水总排口实际位置已调整至该企业厂房厕所正北位置,这两个排放口存在位置上的偏差。该企业实际污染物排放口的设置并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实施。经调查,该企业于2020年1月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4月下旬擅自更改了排放口位置。
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位置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3.8万元。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后督察,该企业已将污染物排放口恢复到排污许可证标注的位置。
该生物制品公司已将排污口的位置恢复到排污许可证标注的位置
案件解析
《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该企业擅自更改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导致污染物排放口位置与排污许可证上规定的位置不符,违反了按证排污的要求。排污单位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保证污染物排放口位置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位置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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