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苏省无锡市X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案
2021年3月2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X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该企业于2020年10月25日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中对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格式、内容和频次提出了具体的规定,该企业也参加了后续梁溪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召开的“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事项培训会”,会上明确提出“环境管理台账是排污单位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行为的具体记录,是排污单位自证清白的重要依据”,但该企业仍未重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经核查,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梁溪生态环境局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四)、浙江省嘉兴市新埭镇X华抛光氧化厂以欺骗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案
2021年4月28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例行检查时,发现平湖市新埭镇X华抛光氧化厂排放废水中含有镍污染物,该厂于2020年8月1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330482789696294T001P),但是其排污许可证上未记录关于总镍污染物的许可排放信息。经查实,该厂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时未如实申报镍污染物排放情况,实际生产过程中采用含镍封孔工艺。审核人员现场核实时,该厂通过使用热水封孔工艺代替含镍封孔工艺隐瞒事实,以欺骗手段取得了排污许可证。
该厂上述行为虽发生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在向企业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决定。目前该公司已停产且已被属地人民政府列为关停腾退对象,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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