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法案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例

2022-03-25 11:50:43发布

 (一)西藏阿里对群众举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3日,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阿里地区环城北路有人非法收集转运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阿里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经查,侯某某等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集、转卖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共25桶。

  【查处情况】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包括当事人侯某某在内的田某、景某、殷某等进行行政拘留。非法收集的废机油依法交由阿里地区废机油集中收集点进行处置。

  2021年10月,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依据《阿里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将群众举报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对通过举报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给予举报人重奖。


  (二)江西新余对群众举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江西省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某企业外排污水流入周宇江。根据举报线索,江西省新余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检查。经核实,新余xx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球团厂在对脱硫设备废水沉淀池进行清污作业过程中,造成沉淀池含脱硫石膏废水外溢,废水沿雨水沟和集水井从该单位厂区东面围墙外的雨水排口流入周宇江。经取样检测,该单位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450mg/L,超过《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规定的浓度限值14倍。

  【查处情况】

  新余新钢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球团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新余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按要求在规定限期内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2021年5月7日,江西省新余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新余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5千元奖励。

  【启示意义】

  推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促进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有效调动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增强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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