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中旬,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发布《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告》,规定今年15个行业大类22个细分行业的排污单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今年,江苏还会启动年度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其中,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赫然在列。
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在2019年12月31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在2019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2020年1月1日期,无排污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作出严厉处罚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建议排污单位在2019年10月31日前向核发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可能会导致排污单位无法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自2020年1月1日起,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否则一经发现,将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作出严厉处罚,最高可以处两百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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