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行办法》(温政令123号)和《温州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试行)》(温政办〔2013〕8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对温州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政府储备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即对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核定分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有偿使用,其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化学需氧量(COD)4000元/吨·年、氨氮(NH3-N)4000元/吨·年、二氧化硫(SO2)1000元/吨·年和氮氧化物(NOx)1000元/吨·年,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年缴纳。
二、政府储备排污权有偿使用,即排污单位通过政府储备排污权协议出让获得其建设项目所需新增排污权指标,并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其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化学需氧量(COD)4万元/吨·5年;氨氮(NH3-N) 4万元/吨·5年;二氧化硫(SO2) 1万元/吨·5年,氮氧化物(NOx) 1万元/吨·5年。
三、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温州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温发改价〔2011〕64号)停止执行。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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