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近日公布《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民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等核设施安全许可活动。
据了解,《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民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以下统称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安全许可事项的许可程序以及核设施转让、变更营运单位和迁移等活动的审查批准。
《规定》明确,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核设施场址选择的要求完成核设施场址的安全评估论证,并在满足核安全技术评价要求的前提下,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申请书和核设施选址安全分析报告,经审查符合核安全要求后,取得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迁移核设施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取得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核设施营运单位方可开始进行核设施迁移活动。
核设施终止运行后,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停闭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采取安全的方式进行停闭管理,保证停闭期间的安全,并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检查。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核设施方可继续运行。未获得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核设施不得继续运行。
国家核安全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核设施安全许可申请组织安全技术审查。组织安全技术审查时,应当委托与许可申请单位没有利益关系的技术支持单位进行审评。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应当对其技术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在进行核设施重大安全问题技术决策时,应当咨询核安全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技术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与法规标准的符合情况、分析计算结果复核、试验结果审核等。技术审查流程包括文件审查、校核计算、试验验证、技术交流和专家咨询等。
根据公告,《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2006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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