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保护部《固定汚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以下简称名录)的要求,2017年,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炼油、化工等15个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其中,纸业和火电行业的企业需在2017年6月底前获得许可证,其余13个行业将在2017年下半年全面实施。到2020年,应当取得名录规定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
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持全部申请材料,到中新天津生态城服务中心一楼环境局进件。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表格可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p.gov.cn下载);
第二步:
环境局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依《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有核发权限的机关。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三步:
环境局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期限内。
环境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并申请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
第四步:
环境局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十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核发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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