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三水区人民法院对区内一无名储油厂依法强制执行罚款,共计执行罚款10万元。
此次强制执行源于当事人李某未履行三水区环保局作出的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三水区环保局对其加处罚款5万元并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经过
2016年4月6日,三水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李某经营的无名储油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装卸过程中产生刺鼻气味,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其后,三水区环保局对其在未建成环保治理设施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就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立即停止储油厂的经营,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2016年12月,李某已关闭储油厂的生产,但未履行罚款的处罚决定。为此,三水区环保局于2017年2月17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5万元,并对李某拒不交罚款的行为加处罚款5万元,共计罚款10万元。
处理结果
2017年2月24日,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并在7月执行了李某罚款10万元。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环保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中逾期未履行罚款决定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因此,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被加处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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