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问问说法】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佛山这家公司被罚了5.9万!

2019-06-10 17:26:55发布

日前,安沃(佛山)特种合金铸造有限公司因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验先投,被环保部门罚款5.9万元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14日,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安沃(佛山)特种合金铸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

1改变了原有检测工艺,使用显影液检测工艺,该工艺产生有机溶剂危险废物(HW06);2显影液检测工艺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该工艺已于2016年初投入使用,现场该工艺正在生产。

 

 

2017年5月23日,佛山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显影液检测工序的行为处违法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对该公司显影液检测工艺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已于2016年初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75万元。即对安沃(佛山)特种合金铸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款5.9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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