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制度解读

2019-06-03 14:28:36发布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简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名词解释


  凡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排污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获得许可证后才能排污。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意义


  排放许可证制度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什么污染物、许可污染物排放量、许可污染物排放去向等,是一项具有法律含义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对排污者排污的定量化,是对重点区域、重点污染源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的定量化管理手段。


  以往在污染源整治过程中,只对排放浓度进行控制,不能从总体上解决污染问题,只有对一些重点污染源进行排放总量控制,发放排污许可证,才能改善整个区域环境质量,具体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的环境质量要求,确定不同污染源,削减不同污染物排放量。将污染治理与环境质量目标紧密地结合起来,有利于节约治理资金,实现环境质量目标。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作用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后,容许排污权交易是国内环保制度的重大创新。排污单位经治理或产业(包括产品)调整,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所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进行有偿转让。


  但是,由于在现行的管理安排中,采取的是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是一种非市场化的配额办法,而不是使用市场交易的方式。所以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将排污权的交易具体化为一项可以操作的制度安排,并加以实际实施,需要在运行机制上进行探索。2001年9月,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在山西省太原市26家企业试点,首开国内排污权交易之先河。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依据和中央全会文件


  《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范围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依法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六)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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