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延续为5年

2019-05-31 10:39:54发布

  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


  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10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按本规定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条、禁止涂改、伪造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许可不得收取费用。


  另外,即使在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的生产情况、排污情况发生了变化,企业仍须重新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通常为1年。


  《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需每年进行年检,年检时应提供过去一年的监测报告,固体废物六联单复印件,许可证副本,污染防治设施更新维护佐证材料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请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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