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问问说法】罚款45万、企业老细涉嫌刑事犯罪!原因是……

2019-05-22 14:35:25发布

2016年10月31日,三水区环境保护局将某无名退镀厂排放重金属超标一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这是2016年三水区第四宗排放重金属超标移送的涉刑案件。此外,该厂水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2016年10月20日,三水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厂负责人彭某刚作出了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在废水排放口取样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16日,三水环保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云东海街道的干休所内企业进行巡查,发现某退镀厂正在生产,厂内有主要生产设备包括破碎机1台、脱水机1台、压滤机2台、废料池2个、退镀反应池4个、中和池2个、废气收集塔1个、盐水池1个以及塑胶桶约4个。主要生产工序为:购入废塑料原料→进行破碎→加入烧碱/双氧水清洗→盐水冲洗→含金属盐水收集池→压滤机→盐酸中和池→压滤机→脱水处理→脱水污泥。



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碱废水用塑料桶装着,到一定量时通过与厂外雨水沟连着的胶管直接排放,废水通过农场内下水道最终排入三水区南涡涌。



执法人员在厂外雨水沟排水位置对废水进行了取样,并与涉案人员分别做了调查询问笔录。根据2016年8月22日三水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彭某刚经营的无名退镀厂明渠水样中的PH值、六价铬、总铬、锌、铜、镍的浓度指标均超过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标准,其中六价铬、铜、总铬等多项重金属指标超标三倍以上。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通过监测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确定了彭某刚经营的无名退镀厂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彭某刚经营无名退镀厂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超标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

 

同时,该无名退镀厂建设项目的水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三水区环保局对其作出了责令停止生产并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10月31日,三水区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提醒:对于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超标3倍以上的,是涉及刑法的污染环境罪,将会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三)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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