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问问说法】佛山一家具企业被罚款45.85万元!就因为干了这事!

2019-04-15 17:26:28发布

案情回顾

 

2016年5月23日,佛山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鑫诺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打磨车间东北角一喷漆房的污染物防治设施已被拆除,房内正在进行喷漆生产,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由抽风机抽到房外排放。

 

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的喷漆房正在进行喷漆生产。



2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

面漆车间喷漆房配套了废气处理设施,采用水帘+生物洗涤净化+UV光解处理工艺进行处理。正常设置的排污口位于UV光解后的烟囱,现场检查时水帘和生物洗涤净化装置正常开启,UV光解处理设施没有开启,喷漆房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水帘和生物洗涤净化处理后从过滤箱打开的顶部直接排放。

 

喷漆房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水帘和生物洗涤净化处理后从过滤箱打开的顶部直接排放。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佛山市环保局于2016年8月12日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款人民币45.8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向下滑动可查看完整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向下滑动可查看完整内容)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

 

禁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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