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问问说法】南海一公司直排废气 被罚款23.5万

2019-04-12 14:50:47发布

车间内镀锌炉在正常使用,排放大量锌雾

 

案情回顾

 

4月20日,佛山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南海区冠和热镀锌钢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镀锌炉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产生的锌雾收集不完全,部分锌雾通过顶棚无组织排放。4月22日,佛山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镀锌炉已停止使用。5月6日,现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其镀锌炉处于停止使用状态。5月12日,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复查,确认其镀锌炉仍停用,现场正对锌雾的收集设施进行整改提升。

 

处理意见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6)》,该公司属“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将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情形,应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部分锌雾通过顶棚无组织排放到室外大气中



综上所述,佛山市环保局对佛山市南海区冠和热镀锌钢管有限公司将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3.5万元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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