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问问说法】排放废气超标?佛山有家企业最近被罚了17.6万!

2019-04-04 16:05:15发布

广东联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

 

案情回顾

 

2月24日,受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委托,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广东联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的一台300万大卡燃煤导热油炉排放的废气污染物进行采样监测。

 

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导热油炉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402mg/m3、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281mg/m3,均超出了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的排放限值(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等于4t/h、小于10t/h,烟囱高度小于35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即二氧化硫折算浓度≤200mg/m3、氮氧化物折算浓度≤150mg/m3 ),超标倍数分别为1.01倍和0.87倍。

 

导热油炉排放的废气超标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佛山市环保局于2016年6月21日对广东联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7.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是适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企业排放废气超标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新大气法对于排放废气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从原来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另外,根据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如果排污者超标排放,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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