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法案例】泰州泰兴市某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02-02 10:04:33发布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3日,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泰兴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秸秆污泥节能砖、节能瓦项目生产。检查时,该单位1号焙烧窑炉内有6-7车砖坯,正在生产;2号焙烧窑炉内无砖坯,正在降温。检查发现,焙烧废气配套建设的铁质脱硫塔停用,配套的喷淋装置电机未运行,喷淋液未进行循环喷淋。该单位用铁质闸门将通向铁质脱硫塔的烟道封堵,同时将通向废弃砖砌排气筒的烟道打通,焙烧废气未经处理通过废弃砖砌排气筒直接排放。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泰兴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通过废弃砖砌排气筒直接排放废气的行为,恢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处罚款28.8万元。同时,对违法行为实施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主体责任,强化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本案例中排污单位存在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对此类企业应加大指导帮扶,常态化宣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引导企业履行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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