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法案例】辉县市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严重违法案

2023-01-04 17:36:45发布

01、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8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某区域进行巡检,发现监测数据有异常后,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区域进行了现场排查。经排查,发现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其厂区西南角新建一化工项目且已投入生产,但未建设任何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污染严重。该公司生产厂区面积较大,原有审批项目较多,但均处于长期停产状态。新建的化工项目为该企业擅自违法建设,部分车间生产线已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但未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

02、查处情况

该公司新建的化工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未执行“三同时”制度,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之规定。

辉县分局对该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分别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同时对该公司40个反应釜、烘干设备及离心机等辅助生产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目前此案92.8208万元的罚款已缴纳,企业违法行为已纠正。

03、案件启示

1.本案运用“无人机巡检”等高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极大提高了生态环境执法的科技化和发现问题的精准化、快捷化,为实施精准治污、打击违法排污、及时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保障。

2.对未批先建、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主观上存在恶意排污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通过使用多种执法手段,打组合拳,对此类企业起到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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