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法案例】景德镇市乐平某公司擅自通氮气降低氧含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2-12-30 16:57:09发布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8日,景德镇市乐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乐平某公司废气自动监测数据异常,随即赶赴现场进一步调查发现,一自称为“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王某联系该公司,并在征得企业的同意下,在其自动监测设施的前端管道处安装了一个三通管道,在三通管道的另一端连上透明色pvc管,透明色pvc管末端连接到监测房外的氮气瓶上,以便于该公司通过人为控制向采样管中通氮气,达到降低烟气含氧量,从而降低自动监测数据的目的,造成外排烟气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景德镇市乐平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该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启示意义】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对可疑数据进行分析,锁定违法问题线索,追根溯源,固定违法证据,快查严处,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效能,严肃追究了排污企业干扰自动监控设施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发挥环保法律法规打击违法排污的强大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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