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法案例】宜春市上高某公司错时排放纯水,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12-27 14:34:28发布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3日,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某公司自动监控数据有异常情况。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利用自动监控设备整点采样监测规律,在整点时段通过污水处理站排放口上方塑料管排放纯水(新鲜自来水制备后的水),在非整点时段排放浑浊白色废水,以干扰外排废水自动监控数据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现场对自动监控房废水总排口外排的白色浑浊废水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氨氮126mg/L(超标1.52倍)、悬浮物5578mg/L(超标17.6倍),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及三十九条的规定。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该公司以错时排放废水、规避外排废水采样监测时段、干扰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以61万元罚款。同时,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本案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手段,发挥自动监控平台和视频监控系统效用,精准锁定环境违法问题线索,依法严厉查处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

打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