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0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自动监控数据分析,发现某公司废水排放口氨氮和化学需氧量小时数据极低,进一步查看视频监控发现自动监控站房存在无关人员频繁进出,同时废水排放口处排入自动监测设施采样池的三股废水颜色存在差异,疑似将一根橙色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插入其中一根相对清澈排水管中。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控采样池有一根生化系统产水排污管和两根DTRO产水排污管,均正在出水汇入水质自动采样器的采样池中,但水质自动采样器的采样管却插入在其中一根生化系统产水排污管中。上述行为是该公司操作人员因担心废水排放口出水水质异常产生督办单,遂私自调整污水排放口视频监控摄像头角度,多次将连接水质自动采样器的橙色塑料细软管采样头插入在水质更好、污染物浓度更低的其中一根排污管中,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5月2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自动监控站房内存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刻录机及其附属电源、鼠标实施扣押。2022年6月2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侦查。2022年8月9日,公安机关依法将案件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启示意义】
本案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和大数据分析开展网上巡查,采取非现场执法监管手段,远程精准锁定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在发现问题后直奔现场开展进一步核查,通过“线上+线下”组合拳模式,极大提高了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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