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法案例】江苏某司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案

2022-11-16 10:52:15发布

2022年3月7日,企业用电监控系统平台出现异常报警,针对该情况执法人员对相关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经查,企业主要从事齿轮加工,现场检查该公司精车、剃齿、非齿、精磨、热处理工段正在生产。企业热处理环节中挥发性有机废气经水喷淋+静电式油烟净化器+2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排放,现场风机正在运行,但水喷淋装置的喷淋泵未接电。

针对企业对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工段未按要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宿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1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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