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法案例】江苏某司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案

2022-11-14 14:12:57发布

  2022年3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湖滨新区膜材料产业园开展走航监测,在走航至江苏某激光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周边时监测数值出现高值,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最高达1106.09ppb ,执法人员立刻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经查,企业主要从事转移烫印膜生产,企业环评明确离型、涂布工段废气经收集后接入RTO设备进行焚烧处理,现场检查时企业RTO设备正在运行,但控制设备显示蓄热室A、B、C温度分别为663、630、670摄氏度,炉膛温度为556摄氏度,设备设定点火温度为730摄氏度,查阅企业RTO设备技术文件显示燃烧室炉膛温度应稳定在800摄氏度,当炉膛温度超过820摄氏度时系统自动切断燃料供给,低于770摄氏度时自动点火燃烧,企业RTO实际运行温度及设定的自动点火温度均不符合文件要求,查阅RTO运行台账历史记录显示蓄热体和燃烧室炉膛温度存在大量历史记录仅为600多度的情况,部分时段温度仅为500多度。

  针对企业对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工段未按要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宿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1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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