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1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登录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时,发现将乐县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控数据存在异常,初步判断企业采取启用停炉自动判断模式并以含氧量作为判定锅炉停炉的方式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CEMS的工控机上停炉判定已启用。
经查,因锅炉生产期间部分时段氧量较高,污染物超标,为防止超标数据上传,该公司员工余某擅自启用停炉判定模式并设置不合理的停炉判定参数,导致外排烟气数据达到判定条件后,工控机自动判定锅炉停炉,相关污染物的折算数据直接以0取值并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与真实排污情况严重不符。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11月8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7月8日,将乐县公安局已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