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法案例】梧州市某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11-01 10:05:13发布

2021年4月26日凌晨,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排查发现,某百利公司在污水处理站A/O池设置了一根PVC管道,直接通到总排口,A/O池内未完全处理的废水可通过该管,在不经过反应池和终沉池等处理的情况下,直接经该公司总排口外排。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监测,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2021年12月22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百利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4.6875万元。2022年1月13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6月9日,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分局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管理人员吕某某处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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