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法案例】金华市义乌市杨某某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2022-10-18 09:59:19发布

01 、案件特点

该案件是执法人员全面细致排查发现并查处的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案件。

02 、案情描述

2022年5月10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开展风险源企业专项检查行动,在检查某电镀企业雨污管网时,该企业厂区1号楼4楼的一根黄色软管引起了执法人员注意,该黄色软管从车间伸出,接入厂房预留的空调冷凝水下水管。执法人员立即兵分两路,一人在厂房楼下盯牢黄色软管,防止其被人为移动,另一人迅速到4楼车间排查软管。经调查,该企业厂区1号楼4楼由杨某某经营的饰品加工厂租用,该饰品加工厂涡流机湿抛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黄色软管抽至空调冷凝水下水管内,经厂区雨水总排口排至外环境。经采样监测,1号楼路面雨水井废水含有铜、镍、锌、镉、铬、铅等重金属;厂区雨水总排口废水总铜、总锌、总镉、总铬浓度分别超标53.8倍、4.3倍、24.2倍、0.5倍。

03 、处理结果

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涉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于5月18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义乌市公安局于5月25日予以立案。

04 、典型意义

该案发生在电镀集聚区内,企业主体众多,执法人员开展专项检查时,全面细致履行检查职责,发现了涉案饰品厂将湿抛废水通过软管直接接入空调冷凝水下水管的违法行为,并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固定违法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最终锁定企业逃避监管排放有毒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并移送公安开展后续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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