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9日、12月14日,执法人员对昆山市某汽车配件加工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配件浸渗加工,浸渗工段主要生产工艺为汽车零部件-真空浸渗-离心脱液-纯水清洗-固化烘干。根据企业提供的原辅材料MSDS显示,有机浸渗剂丙烯酸酯类属于VOCs物料,生产、使用过程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而真空浸渗、固化烘干工段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产生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处理结果】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四万元整。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工段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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