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5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制动系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该单位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总磷浓度为58.6 mg/L,超过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4 mg/L)。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典型意义:
排污许可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并积极构建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式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排污许可证对企业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自行监测、环境台账管理等均提出了明确要求,排污企业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否则将面临高额行政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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