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9日凌晨3时30分,重庆市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2021年长江嘉陵江乌江沿线环境执法专项行动检查时发现,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但接入市政管网的排污口出水浑浊、呈黑灰色、略有异味,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立即对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污水总排口外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浓度分别为537mg/L和622mg/L,均超过其排污许可证中执行的《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规定的浓度限值500mg/L和400mg/L。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重庆市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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