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法案例】连云港某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

2022-07-27 10:19:43发布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5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连云港某药业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现场检查,该单位于2021年9月取得排污许可证,属于重点管理单位。经查,该单位污水排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总磷自动监测设备。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9万元。

典型意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该单位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依法应当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但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未履行上述安装、使用、维护、联网义务,属于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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