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通过查阅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发现,枣阳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对雨水排放口开展自行监测。经现场核实,该公司未按规定对雨水排放口开展自行监测。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2年4月1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
《排污许可证》是企业依法排污的依据,是今后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点。依据《排污许可证》要求设置排污口、安装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提交执行报告、记录管理台账等,是企业应当落实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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