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法案例】襄阳市张某某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2022-07-15 11:08:06发布

2022年4月2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樊城分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有人无证收集废铅蓄电池。经查,张某某系河南省上蔡县洙湖镇人,在襄州区黄集镇、火车站附近从事电动车废电池的收购。

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31含铅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52-31”),根据执法人员收集到的支付货款截图、公安部门的出警照片视频等证据及调查的情况,张某某系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电动车废铅蓄电池的收集。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2年5月2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张某某收集的电动车废铅蓄电池予以扣押。

2022年6月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

群众投诉已成为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来源,是查找问题的最好线索。在接到投诉后,襄阳市生态环境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在最短的时间内,锁定证据,查清事实,依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回应群众之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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