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 年 10 月 22 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襄城县某木业有限公司及厂区外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洋湖渠北岸渠水面下 一个排污口,排污口位于襄城县某木业有限公司南围墙外约 5 米 处,经对该公司生产区域东侧空地进行挖掘,在距地面以下约 3 米处挖掘出一黑色塑料硬管,自该公司方向通向洋湖渠,我局执法人员对暗管连接的源头(厂区储存罐内的污水)和暗管末端(排 污口)内残留的污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分别为:氨氮 119mg/L,总磷 15mg/L,化学需氧量 10400mg/L;氨氮 540mg/L,总磷 41mg/L,化学需氧量 16000mg/L,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该公 司实际持有人王某,王某确认是自己设置暗管,将污水向洋湖渠排放属实,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 式排放水污染物。 最终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叁万陆仟元整,并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二、执法亮点
(一)证据固定迅速。现场调用挖掘机到现场,迫使环境违 法企业负责人主动指认暗管位置,从而快速准确挖出暗管,证据固定迅速,环境违法企业负责人见证了检查全过程以及私设暗管,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情况,在违法事实面前只能如实 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本案中现场(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在检查中先后完成。
(二)法律法规更严格、细化。《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 准(修订)》明确规定,全面梳理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分门别 类,采用百分比模式,即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因素,按照 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各项裁量因素的百分值。
(三)执法程序规范。本案执法人员执法程序规范,严格按 照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移送案件。执法过程中,能充分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每个环节都合法、规范、严谨、记录详 实。
三、案件启示
坚守生态红线,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予以 处理,对超标排污、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暗管渗坑排污、 在线数据造假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 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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