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9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溪某沙场开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二三级沉淀池污泥淤积严重,已无法发挥沉淀作用,洗沙废水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不符,未经有效沉淀后回用于生产,而是通过沉淀池直接外排至龙潭溪,导致河道淤积,造成环境污染。同时,当事人还存在沙石原料和成品沙石露天堆放,未采取喷雾降尘或者遮盖抑尘等减少粉尘措施等问题。
【查处情况】
经调查,安溪某沙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对当事人处罚款8.43万元。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对无证排污、超许可排污、不按证排污、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未提交执行报告、未建立台账等违法行为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严格规定,固定污染源执法逐步向排污许可为主要依据“一证式”执法监督新体系转变,让环境执法依据更明、边界更清,促进环境执法更为规范精准高效。有利于促进企业单位进一步落实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要求,积极承担治污主体责任,推动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