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法案例】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设置暗管偷排废水案

2022-06-09 10:25:15发布

【基本案情】2022年4月12日,根据举报线索,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人员会同北仑分局、宁海分局对该厂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无人机侦查和现场废水管线排查。经查发现该厂从周边河道(白溪)取消防水至消防水池、消防栓,并通过管道将消防栓水引入中间池,消防水在中间池和二沉池排放的废水汇合后排入终沉池、排放口,最终排入白溪。4月14日执法人员经现场挖掘,发现该厂私设暗管,暗管设有三通阀门,一端连接中转池,一端连接废水排放口底部(绕过自动监控),开启三通阀门,中转池部分废水通过暗管直排河道。

【查处情况】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并因该企业涉及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宁波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涉及的3名嫌疑人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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