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辽宁省大连市浙岭(大连)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案
2021年7月16日,大连市庄河(北黄海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检查时发现,浙岭(大连)XX食品有限公司主要以鱼排为原料加工生产鱼滑,日加工成品3.5吨左右,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的登记管理类企业,但该公司未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登记。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规定。大连市庄河(北黄海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34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二、山东青岛某X海藻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2021年9月6日14时,青岛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显示X海藻有限公司生产状态异常,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该企业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曝气池一半区域在曝气且水面漂浮大量绿色浮萍,吸附池水质较浑浊),但最终出水水质清澈。经监测,进水池废水COD浓度为712mg/L、曝气池为547mg/L、出水池为8mg/L。经勘查,执法人员在调节池旁发现一处地下水池,用水泥板遮盖,内有潜水泵。水泵连接塑料管,塑料管埋于地下。经挖掘,发现该塑料管经企业西北侧院墙出厂区,过丰产河,接入大场镇污水管网。现场将潜水泵通电后,厂区内中间环节未处理完的污水经塑料管排出,不通过规范排污口和自动监测设施。企业实际控制人对向出水池排入自来水进行稀释的行为供认不讳。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分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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