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陈某兰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5日,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镇街反映:暂存于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旗村1社的铝灰失踪。经调查,陈某兰将该铝灰转移至沙坪坝区新桥村金竹沟组,构成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罚款10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调查处理】
2021年10月15日,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镇街反映称暂存于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旗村1社的铝灰失踪。其后会同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村金竹沟组的重庆市沙坪坝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新桥分公司库房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库房堆放有10余吨铝灰。案涉铝灰是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旗村1社废铝加工作坊产生的,该作坊经营者罗某由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经检察机关批准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其后,罗某配偶陈某兰因作坊房屋租赁合约到期,在未经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作坊内铝灰转运至沙坪坝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新桥分公司库房内。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陈某兰依法罚款10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同时在巴南区及沙坪坝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陈某兰按要求将铝灰交有资质的公司进行了处置。
【案件启示】
一是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全过程必须遵循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本案当事人未按照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擅自将铝灰转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提醒相关企业应大加重视程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切莫触犯法律底线。
二是强化网格化监管,区域高效联动,及时妥善处置环境问题。巴南区南泉街道落实属地责任,在日常巡查发现疑似环境违法行为,第一时间上报区生态环境局,巴南区及沙坪坝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进行现场联合执法检查,迅速锁定转移危废的去向,并及时指导当事人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减轻危害后果,保障辖区环境安全。
案例二:重庆小X汽车部品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5日,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小X汽车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焊接站房排口废气中颗粒物实测浓度平均值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许可限值0.04倍。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已及时整改,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调查处理】
2021年11月17日,根据工作安排,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小X汽车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焊接站房排口废气中颗粒物实测浓度平均值为104毫克/立方米,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许可限值0.04倍。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的规定,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修订实施后,“首违不罚”“轻微不处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021年10月23日,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清单》正式施行,对首违不罚”“轻微不处罚”的情形和程序进行了细化,为案件办理提供了执法指导。
二是环境执法与帮扶企业有机结合。执法中既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警示,同时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到营商环境的优化与生态环境的改善双赢,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充分考虑并结合该公司具体的违法情节,对其轻微超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