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重庆北碚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时未停运相应生产设施案
2021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北碚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废气治理设施停运,但相应的生产设施正在生产。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案例二:重庆X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停运生产设施案
2021年12月9日,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发现,重庆X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喷漆房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于2021年11月20日因线路故障烧毁,该公司在活性炭-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停运的情况下,仍然在喷漆房进行汽车喷漆作业,造成喷漆产生的废气无法得到有效收集处理。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的规定。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责令该公司整改并罚款1万元。
案例三:重庆市川X鞋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1年12月6日,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检查发现,重庆市川X鞋业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生产过程中喷胶工序未密闭,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喷胶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外排至外环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案例四:丁某物料堆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1年12月16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用无人机等设备对玉马路国控监测点周边例行巡查,发现位于南岸区通江大道和玉马路交界处的丁某物料堆场露天堆放约80吨河沙、15吨石粉和20吨石子,堆场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没有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责令丁某整改并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