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处罚标准

2020-08-21 14:10:09发布

  从心理声学的角度来说,噪音又称噪声,一般是指不恰当或者不舒服的听觉刺激。它是一种由为数众多的频率组成的并具有非周期性振动的复合声音。简言之,噪音是非周期性的声音振动。


  它的音波波形不规则,听起来感到刺耳。从社会和心理意义来说,凡是妨碍人们学习、工作和休息并使人产生不舒适感觉的声音,都叫噪音。如流水声、敲打声、沙沙声,机器轰鸣声等,都是噪音。它的测量单位是分贝。零分贝是可听见音的最低强度。


  噪音有高强度和低强度之分。低强度的噪音在一般情况下对人的身心健康没有什么害处,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还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高强度的噪音主要来自工业机器(如织布机、车床、空气压缩机、风镐、鼓风机等)、现代交通工具(如汽车、火车、摩托车、拖拉机、飞机等)、高音喇叭、建筑工地以及商场、体育和文娱场所的喧闹声等。


  这些高强度的噪音危害着人们的机体,使人感到疲劳,产生消极情绪,甚至引起疾病。高强度的噪音,不仅损害人的听觉,而且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内分泌系统、消化系统以及视觉、智力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如果人长期在95分贝的噪声环境里工作和生活,大约有29%的会丧失听力;即使噪声只有85分贝人,也有10%的人会发生耳聋;120~130分贝的噪声,能使人感到耳内疼痛;更强的噪音会使听觉器官受到损害。


  在神经系统方面,强噪音会使人出现头痛、头晕、倦怠、失眠、情绪不安、记忆力减退等症候群,脑电图慢波增加,植物性神经系统功能紊乱等;在心血管系统方面,强噪音会使人出现脉搏和心率改变,血压升高,心律不齐,传导阻碍滞,外周血流变化等;在内分泌系统方面,强噪音会使人出现甲状腺机能亢进,肾上腺皮质功能增强,基础代谢率升高,性机能紊乱,月经失调等;在消化系统方面,强噪音会使人出现消化机能减退,胃功能紊乱,胃酸减少,食欲不振等。


  总之,强噪音会导致人体一系列的生理、病理变化。有人曾对在噪音达95分贝的环境中工作的202人进行过调查,头晕的上中39%,失眠的占32%,头痛的占27%,胃痛的占27%,心慌的占27%,记忆力衰退的占27%,心烦的占22%,食欲不佳的占18%,高血压的占12%。


  所以,我们不能对强噪音等闲视之,应采取措施加以防止。当然,人们对噪音比较敏感,各个体之间是有很大差异,有的人对噪音比较敏感,有的人对噪音有较强的适应性,也与人的需要、情绪等心理因素有关。不管人们之间的差异如何,对强噪音总是需要加以防止的。


  为了防止噪音,我国著名声学家马大猷教授曾总结和研究了国内外现有各类噪音的危害和标准,提出了三条建议:


  (1)为了保护人们的听力和身体健康,噪音的允许值在75~90分贝。


  (2)保障交谈和通讯联络,环境噪音的允许值在45~60分贝。


  (3)对于睡眠时间建议在35~50分贝。


  噪声污染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处罚同四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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