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排放应该如何确定?

2019-12-20 09:32:19发布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什么?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对人为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其目的是通过控制污染源排污量的途径来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目标,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形态分为气态、液态、固态以及物理性污染物(如噪声)排放标准。它是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要保证,也是控制污染源的重要手段。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哪些?


(1)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形态分为:

气态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氟以及颗粒物等的容许排放量;

液态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废水(废液)中所含的油类、需氧有机物、有毒金属化合物、放射性物质和病原体等的容许排放量;

固态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填埋、堆存和进入农田等处的固体废物中的有害物质的容许含量;

此外,还有物理性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噪声标准等。


(2)污染物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分:


1)通用排放标准


通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一定范围(全国或一个区域)内普遍存在或危害较大的各种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适用于各个行业。有的通用排放标准按不同排向(如水污染物按排入下水道、河流、湖泊、海域)分别规定容许排放量。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某一行业所排放的各种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只对该行业有约束力。因此,同一污染物在不同行业中的容许排放量可能不同。


2)行业排放标准


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可以按不同生产工序规定污染物容许排放量,如钢铁工业的废水排放标准可按炼焦、烧结、炼铁、炼钢、酸洗等工序分别规定废水中pH值、悬浮物总量和油等的容许排放量。



三、如何确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我国环境标准体系


(1)国家环境标准


a.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在环境监测中主要用于评价环境保护敏感点的环境质量。


b.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判别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据,是建设项目能否符合验收条件的主要衡量标准。环评批复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验收监测中主要用于评价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要求。


c. 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做的统一规定(指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方法、生产方法、操作方法等所做的统一规定)。环境监测中最常见的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


为保证验收监测数据准确、有效、可靠和可比,验收监测应首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引用的分析方法标准,其次是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再次是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推荐的方法标准。


在验收监测中,要监测的特征污染物若尚无国家或地方标准分析方法,可根据国家资质认证评审准则的分析方法选择权威书籍、杂志登载的分析方法,以及仪器生产厂家推荐的分析方法。


d.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在环境管理中起着特别的作用:可用来评价分析仪器、鉴别其灵敏度;评价分析者的技术,使操作技术规范化。


e.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对环境标准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做的统一的规定。



(2)地方环境标准


《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近年来为控制环境质量的恶化趋势,一些地方已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地方环境标准。


a.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做出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b.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3)环境保护部标准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技术、环境区划、规划的技术要求、规范、导则等)。


国家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二)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1)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


执行上,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3)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主体,它们是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从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上集中体现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功能,是实现环境标准体系目标的基本途径和表现。


环境基础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础,是环境标准的“标准”,它对统一、规范环境标准的制定、执行具有指导的作用,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石。


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构成环境标准体系的支持系统。它们直接服务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内容上的配套补充以及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效执行的技术保证。


(三)环境标准的实施与实施监督


1.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根据下列因素或情形确定建设项目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建设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时间。


(2)建设项目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时,应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指标,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指标。


(3)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在确定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应确定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建设从国外引进的项目,其排放的污染物在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无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时,该建设项目引进单位应提交项目输出国或发达国家现行的该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由市(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当环境条件和经济技术状况,提出该项目应执行的排污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及投产后,均应执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排放污染物,应按所属的行业类型、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2.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的实施


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中应使用国家环境标准样品:


(1)对各级环境监测分析实验室及分析人员进行质量控制考核。


(2)校准、检验分析仪器。


(3)配制标准溶液。


(4)分析方法验证以及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3.国家基础标准与环境保护部标准的实施


在下列活动中应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或环境保护部标准:


(1)使用环境保护专业用语和名词术语时,执行环境名词术语标准。


(2)排污口和污染源处理、处置场所的图形标志,执行国家环境图形标志标准。


(3)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进行分类和编码时,采用环境档案、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


(4)制定各类环境标准时,执行环境标准编写技术原则及技术规范。


(5)划分各类环境功能区时,执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6)进行生态和环境质量影响评价时,执行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规范。


(7)进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时,执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8)对环境保护专用仪器设备进行认定时,采有关仪器设备环境保护部标准。


(四)其他指标


(1)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是指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当地的环境容量状况,下达给建设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也包括地方政府或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承诺的总量控制削减指标。


目前我国的主要总量控制指标主要有CODcr、NH3-N、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指标。


(2)污染防治设计指标。


在验收监测中考核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设计指标一般包括: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污染物处理前后浓度指标及污染物处理去除效率等。


(3)特征污染物引用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限值。


某些建设项目的主要特征污染物,国家标准暂无规定的,可以引用环评或初步设计使用的ISO标准或技术引进国外的标准进行评价,如果环评批复引用此标准,则也可作为验收的依据。



(五)监测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设计指标的选用


1.选用依据


(1)国家、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中涉及的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执行标准的批复以及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经批准的环评报告所涉及的环境保护敏感点质量标准、对建设项目要求的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预测值。


(4)如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未做具体要求,应核实污染物排放受纳区域的环境区域类别,环境保护敏感点所处地区的环境功能区划情况,套用相应的执行标准(包括级别或类别)。


(5)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处理效率,处理能力,环保设施进、出口污染物浓度,废气排气筒高度,特征污染物引用的ISO标准或生产技术引进国标准。


(6)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选择与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相配套的方法标准,若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中未做明确协同作战定,应首选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次是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2.选用原则


(1)按新颁布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段划分的原则,分别以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时间、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时间、项目建成使用时间等确定相应时段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为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


(2)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因子限值严格地执行。


(3)环境质量标准主要用于考核环境保护敏感点是否达到环境功能区划的质量标准要求。


(4)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如国家已经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5)建设项目为综合性工程,由不同行业项目组成,如果污染物分别由不同排放口排放,则应分别执行不同的行业标准。对于污水混合排放的排污口,应根据各类污水最高允许排水量,按权重来计算排污口的混合排放浓度。


(6)对于既是生产工艺特征污染物,而且目前又无国家标准限定的,可引用环评或初设选用的ISO标准或生产技术引进国标准作为参考标准。


(7)对既是环保设施又是生产环节的装置,工程设计指标可作为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8)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中,有相配套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应严格按照配套方法标准执行。


若无配套监测分析方法或推荐方法不适用于所监测因子,则监测分析方法应按照国家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行业推荐方法标准、国家编制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成熟的分析方法依次序进行选用。



扩展资料


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我们应该怎么做?


1.购买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查看随车清单。

2.减少车辆热车时间,泊车熄火;保持车辆恒速行驶。

3.减少随车物品,车辆负载越大,污染物排放越高,油耗也越高,节油减排,轻装出行。

4.使用合格油品,不乱加燃油添加剂。

5.定期维护保养,定期排放检验;确保车辆技术状况正常,清洗催化器。

6.密切关注OBD灯点亮状况,OBD(On-Board Diagnostic“车载诊断系统”)可以随时监控发动机的运行状况和尾气后处理系统的工作状态,一旦发现有可能引起排放超标的情况,会马上发出警示。

7.减少车内空气污染。

8.低碳出行、绿色交通;使用节能低排放车、公共交通、非机动车;选择拼车出行、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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