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结果的通告
(2019年第33号)
为进一步净化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环境,促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健康发展,提升检验检测数据准确、公正,我局于2019年10月组织对我省282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经检查,24家机构资质条件不满足资质认定能力要求,71家机构存在违规行为,13家机构现场部分能力不能持续满足资质认定要求,1家机构未主动参加京津冀能力验证项目考核,5家机构现场能力考核不合格。另授权签字人考试521人,及格人员422人,不及格人员99人。
现场检查后,我局检查组将检查的问题、考试不及格人员、考试缺考人员名单及检查结论书交办各级市场监管局进行后续处理。现将上述暂停、能力缩减、部分能力暂停的机构信息予以公布,请各相关单位和消费者关注并预防风险,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区域内的机构做好后续处理和考试不及格人员的补考工作,及时将后处理情况报送我局。
特此通告。
附件:1.暂停24家现场资质不满足条件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单
2.暂停71家资质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单
3.缩减14家部分能力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单
4.暂停5家部分能力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单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5日
附件1
暂停24家现场资质不满足条件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单
河北省尚义县环境监测站;
蔚县环境监测站;
沽源县环境保护监测站;
康保县环境监测站;
承德县环境监测站;
承德市室内环境污染监督检验站;
平泉市环境监控中心;
滦平县环境监测站;
隆化县环境监控中心;
廊坊市辐射环境监测站;
永清县环境监测站;
大厂回族自治县环境保护监测站;
孟村回族自治县环境监测站;
海兴县环境监测站;
盐山县环境监测站;
献县环境监测站;
衡水市饶阳县环境监控中心;
衡水市深州市环境监控中心;
枣强县环境监测站;
邯郸市峰峰矿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邯郸市环保工程技术服务中心;
唐山市辐射环境监测中心;
唐山市滦南县环境监控中心(原滦南县环境监测站);
望都县环境监测站。
附件2
暂停71家资质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单
附件3
缩减14家部分能力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单
附件4
暂停5家部分能力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单
关于涉污企业的“自行监测”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内容里有对“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等细致地介绍,对于“污染源自行监测”也有相关条款进行说明,企业可以多一些了解。
生态环境监测
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评价评估、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监测技术活动。
污染源自行监测
国家建立“谁排放、谁监测”的污染源自行监测制度。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标准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实施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排污单位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自行监测活动可以采用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或者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技术手段。依法依规应当开展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完整、有效,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应当加密自行监测频次,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并采取有效防止超标排污或者减轻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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